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定額人工單價的通知
渝建〔2016〕71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建設(管)局,萬盛、雙橋經開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客觀反映建筑市場人工價格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業及生產工人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建筑市場人工價格變化情況,經研究,決定調整建設工程定額人工單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及適用范圍
2006年《重慶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額》、《重慶市安裝工程概算定額》、《重慶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額》(以下簡稱2006概算定額),2008年《重慶市建筑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裝飾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安裝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市政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定額》(以下簡稱2008計價定額),2011年《重慶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計價定額》(以下簡稱2011軌道定額),均應按本文件規定調整定額人工單價。
調整后的定額人工單價是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最高限價)、投標報價、工程結算的依據。
二、調整方式
?。ㄒ唬┒~人工單價調整,按原定額人工單價乘以調整系數進行計算。
定額人工單價調整系數
注:1.調整后的定額人工單價內容未變,包括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生產工人輔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
2.每工日勞動時間為8小時。
?。ǘ┱{整后的定額人工單價與原定額人工單價之差額按價差處理,不作為計取組織措施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編制費的基數。
?。ㄈ┱{整后的定額人工單價若與建筑市場人工單價不同時,其價差仍可參照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價或市場價格進行調整。
三、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在新開工的工程中執行,在此之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標文件或合同執行。原《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定額人工單價的通知》(渝建發〔2013〕51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3月3日